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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06    点击:4177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国资委〔2019368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采购行为,提高国有企业采购质量和效益,促进企业降本增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是指市属企业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统一发布信息、评价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市属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商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工程有关的货物及设计、勘察、监理等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审计评估、法律事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

第五条 市属企业以下采购行为,纳入阳光采购范围:

(一)采购物资和社会服务事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同一物资或社会服务事项年度内需多次采购且年度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二)依法可不进行招标,但预算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属企业可以自行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公开采购的。

(二)企业及其绝对控股的下属企业之间能够自行建设、自行生产的物资或者自行提供的服务事项。

(三)主业为从事商贸流通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产品采购。

(四)抢险救灾物资。

(五)经政府批准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及符合国际行业惯例的特殊情形。

第七条 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广元造”产品。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企业主体原则。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市属企业作为阳光采购行为主体,享有采购主体的合同权利、采购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利。

第九条 市场竞争原则。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采购实际需要,推进采购的决策、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分离、相互监督,杜绝一切不正当行为,做到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诚信,防止权力滥用,阻断利益输送。

第十条 成本效益原则。着力提高市属企业采购的规范性、协同性和信息化水平,发挥同质类商品集约化采购的优势,面向社会优质资源开展竞争性采购,提高企业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生产保障能力,优质高效的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一条 阳光公开原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信息统一发布和采购结果公开,拓宽采购信息发布渠道,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资源共享原则。通过搭建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提升采购资源信息互融互通水平,集聚采购信息、专家、供应商等资源,整合企业采购需求,形成采购的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统一平台、统一采购、统一交易。

第十三条 商业保密原则。对企业不宜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交易双方带来经济利益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识产权、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商业信息等,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商业保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章 参与主体

第十四条 阳光采购的参与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服务平台及其他有关参与方,如评审专家等。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市属企业。

第十六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相应生产、服务资质,能够提供市属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所需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七条 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是指依法设立,能够提供采购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所为市国资委指定的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受市属企业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是指为采购活动提供评审、咨询等服务的,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人员。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阳光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及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阳光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采购项目的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采购物资或社会服务预算金额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若因情况特殊,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批。

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参与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二条 网络竞价是指通过服务平台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竞价,按照“时间优先、出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供应商提供的物资或社会服务,品质相差不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质量技术指标或服务技术指标可以量化的,可采用网络竞价方式。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与3家(含)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且重新公开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或者详细规格的。

(三)无法事先计算出采购价格总额的。

(四)非采购人所能预见或非采购人拖延的原因,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与3家(含)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并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

(一)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且重新公开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或者详细规格的。

(三)无法事先计算出采购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五条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方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协商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二十六条 询价是指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询价小组,在服务平台公开发布需求信息,公开征集供应商,从中邀请3家(含)以上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物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或行业规范、归口监管、收费标准统一的社会服务事项,可采用询价。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八条 进入服务平台实施阳光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按以下程序实施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根据采购对象及金额,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需要上报批准机构的,应按照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办法履行报批程序。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向服务平台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

(三)采购人通过服务平台按相关规定在指定的网站或其他媒介发布采购公告。

(四)服务平台按照相关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提供采购服务。

(五)服务平台组织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方,按照采购规则和制度的规定接受意向供应商报名登记、开展资格查验、供应商评选、成交结果公示等服务。成交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采购活动完成后,服务平台组织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向采购主体出具凭证。

(七)服务平台应将采购过程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频视频等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制定采购文件,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采购人委托服务平台采购,服务平台应当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依据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规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三十一条 通过服务平台实施采购活动的各方参与主体,均应遵守服务平台相关规则。

第三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个自然日。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开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完成评标后,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3个工作日内,从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采取网络竞价方式采购的,服务平台应编制网络竞价项目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网络竞价公告的发布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竞价方式、竞价时间、最高限价、报价幅度、竞价保证金处理方式、结算交割、违约责任等。

竞价方式为递减式网络竞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采购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三)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五)评审。经谈判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谈判小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六)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从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采购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三)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五)评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审法进行评审。

(六)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从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平台公示采购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服务平台与采购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及效益。谈判或评审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并由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第三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当明确询价程序、采购内容、采购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三)询价。参与询价的供应商须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推荐成交候选人。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从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六章 服务平台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服务平台应按照“高效服务、阳光透明、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原则,为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十条 服务平台应制定统一规范的采购工作流程,服务和收费标准,采购规则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服务平台应建立评审专家库,制定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报市国资备案。

因采购项目发生的评审专家费用,无论采购项目是否成交,均由采购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服务平台应坚持电子化、规范化、透明化、智能化平台发展方向,提供信息发布、网络竞价、结果确认与公布等信息系统和场所设施,为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提供平台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服务平台应利用集合信息功能,帮助企业拓宽采购渠道,集合购买力,集聚供应商信息和专家资源,为市属企业提供范围更广泛的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供应链相关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应将市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情况、以及服务平台的相关工作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从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阳光运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及市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依职责对企业采购行为进行检查或专项督查,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应当利用内部审计等手段,查找采购管理漏洞和内控失效等情况,监督阳光采购覆盖范围和招投标情况。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督工作,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问题线索,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采购活动各方参与主体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四十八条 服务平台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结果,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实施禁入。

第四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服务平台应取消市属企业采购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企业采购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服务平台应严格履行第三方平台服务职责,遵循职业操守,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执业质量,确保采购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独立性。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与相关采购主体串通舞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阳光采购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条 国家相关部门对有关项目招投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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