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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07    点击:2673   


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国资委〔2022〕121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机关各科室(中心),外派监事会:

  《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2022年第九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参公获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23月25日  

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审计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市国资委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公 (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规范市国资委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四川省政府国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川国资发〔2020〕6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 ,是指市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投资行为、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以推动落实中央、省、市党委 和政府重大经济决策部署为首要目标,坚持以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运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主要目的,密切关注 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企业经营风险隐患及企业内外部反映的焦点问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市国资委监督工作科是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科室,在市国资委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向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督工作科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监督工作科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六条  监督工作科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以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监督工作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对其工作质量进行把关,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监督工作科要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  市国资委应当保障监督工作科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 规独立履行职责,市国资委各职能科室、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的统一部署下积极支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扰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监督工作科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审计职业规范和审计工作纪律,忠于职守,做 到依法审计、廉洁审计、文明审计,确保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一条  监督工作科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监督工作科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监督工作科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国 资委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监督工作科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按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协调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落实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五)统筹安排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审计活动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与质量管理;

(六)对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监督工作科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对市属国有企业以下事项开展内部审计:

(一)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经纪律和市国资委制定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的情况;

(二)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的制定、执行及效果;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管理情况;

(四)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情况,特别是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五)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绩效情况,特别是涉及混合所有制改革、"三重一大"事项、重大投资及收并购、对赌模式并购投资、重要专项资金、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高风险金融业务等;

(六)企业的境外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

(七)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情况,特别是国有资本金使用情况;

(八)国家审计机关、市国资委及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监督工作科应当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制止;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依法依规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问题整改、提升管理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 任的建议;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建议。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监督工作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形式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审计结果进行把关:

(一)监督工作科的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二)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工作;

(三)组织或者抽调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监督工作科应当采取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绩效计、政策评估等多种形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积极创新审计组织模,整合审计力量,提升审计效能。

第十八条  监督工作科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建立审计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统计分析、核查问题、评价判断的能力。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问题整改和违法违纪问题移送、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将内部审计工作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局备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督工作科按照以下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一)确定年度审计重点。结合国资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

(二)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范围、重点内容、审计方法与组织形式、时间安排等内容,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监督工作科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在对 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控制度等情况日常了解的基 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审计进度、延伸审计单位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成立审计组。按照审计工作任务要求,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2人,审计组组长由市国资委派员担任。

(五)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若被审计对象拒绝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审计组应当 注明原因和日期。

(六)开展现场审计。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开展现场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 当同步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记录 清晰、说明恰当、结论明确,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对取证记录、资料以及工作底稿的复核, 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八)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进 行综合分析,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 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 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主要内容。

(九)征求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初稿撰写完成后,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中若涉及重大经济事项和案件线索,经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 见认真进行研究、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后,及时报送监督工作科复核。市国资委对复核后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十一)送达审计报告。监督工作科应当将正式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及相关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 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且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国资委。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其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监督工作科应当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审计整改落 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并督促市属国有企业针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五条  监督工作科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 事等其他监督科室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对被审计单位董事会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考核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和违规经营投 资等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典 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市国资委相关职能科室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对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监督工作科对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完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建立健全内 部审计工作制度,有效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 中统一领导 ,依法依规将董事会监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的职权写入公司章程;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对内部审计工作负总责,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按照《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  将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附相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监督工作科。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事件、重大风险等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向本企业董事会报告,并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三十二条   监督工作科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不断完善集团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推动各级所属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子企业户数多、分布广或人员力量薄弱的企业,可以设立审计中心或区 域审计中心,规范开展集中审计或区域集中审计。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强化内部审计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业晋升、任职交流等挂,但作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业务部门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对所属子企业应当确保每3年至少轮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太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应当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2年至少1次:

第三十六条 监督工作科可以通过审计法律法规宣传、业务培训、交流调研、以审代训等方式,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

 

第三十七条  监督工作科对已经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 家、省和市国资委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审计档案,由专人集中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文件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归档资料主要包括:①市国资委对审计事项的批复;②经批准的审计任务文件和审计工作方案;③审计工作底稿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取证、证明材料;④审计通知书;⑤审计报告;⑥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⑦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

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应当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因工作 需要查阅的,须经监督工作科负责人同意,并做好查阅记录;外借须经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出借手续,限期归还。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审计档案,做好保密工 ;内部审计人员调离审计岗位时,应当做好有关档案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配合情况、开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国资委相关监管规定,采用印发提示函、通报、追责等方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 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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