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财政局文件
广财采〔2011〕18号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府采购验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规范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市级,制定了《广元市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元市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2、验收报告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采购 验收 办法
抄送:省财政厅、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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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5月5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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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元市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按照规定对政府采购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事务性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验收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是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和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或者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承诺范围。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采购人或者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之间除必须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供应商、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但委托验收不能消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采购人单位纪检人员负责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监督。参与采购项目前期论证人员、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不得参与项目验收。
第七条 采购金额小于50万元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财务人员以及专家等人员组成三人以上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财务人员以及专家等人员组成五人以上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必要时采购单位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专家的选取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取办法进行,且专家人数应占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
工程类项目的监理和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程序。1、成立验收小组。验收方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时间通知财政、审计、招监部门。验收小组人员组成按照第七条要求组建,验收方应当指定验收小组工作的直接负责人。验收小组由验收方成立,代表验收方履行职责。2、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全面掌握采购文件、合同对项目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情况,根据实际制定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与验收方案。3、验收。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验收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设备配置等内容事项。4、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过程陈述,采购项目验收情况介绍,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规定要求以及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承诺情况进行比较,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作为附件附在验收报告后备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5、结算。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与供应商结算。
第十条 采购人与使用人分离,采购人不直接开展验收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和所有与验收有关的资料送交使用人,并委托使用人按照上述程序验收。验收完成后,使用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验收情况报告采购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国家质检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验收程序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职责。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采购单位在组织和参与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向采购管理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财政部门拒付相关采购资金;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受、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验收人员职责。(一)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验收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要件、技术方案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三)验收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采购人或者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验收人员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五)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签署“验收合格”或“不合格”意见。
第十四条 供应商职责。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全面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